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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24小時熱線: 62-074-174 潘生
根據《生死登記條例》(第174章)第18條,如果想要合法安葬「非活產嬰兒」,是需要得到醫生所簽發「嬰兒非活產證明書」(《條例》表格13)。但是,《生死登記條例》第18條並沒有列明有關「24周」嬰兒處理的相關法例,而只在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內提及,而醫學界也從專業及衞生角度安排,堅持以24周為分界的立場。
如果沒有「嬰兒非活產證明書」的流產嬰,只要是符合有關法例及公共衞生等條件,醫管局是容許父母領回流產胎;如果流產胎沒有被領回,就會被當作「醫療廢物」處理,甚至可能被送往堆填區。由於宣傳不足,有很多父母都不清楚原來是有權領回死胎。就算知道可以領回死胎,食環署都不會為不足24周的胎兒進行火化、安排骨灰龕及其他服務。
不過這個情況已經改善了,在2019年4月,政府成立首個公立墓園「永愛園」,專門安葬不足24周的離世胎兒,令不少父母不會因不能為未能出世的胎兒安葬而悲傷和心痛。
想在「永愛園」安放流產胎,申請資格只需要是父親或母親其中一位為香港居民便可。
本公司為各失胎父母提供意見,幫忙安排和處理土葬或火葬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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